铜仁市人民政府文件
铜府发〔2013〕43号
铜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仁市政府投资
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大兴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4日
铜仁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65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各级政府为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性资金投资达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度,未经审计的项目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计机关每年度实行抽查。
第五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性资金投资达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审计备案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应到审计机关办理项目审计备案。
第六条 对市内所有政府性资金投资达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申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竣(完)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报竣工决(结)算审计。审计机关在接到审计申请后,对已达到审计条件的项目应在90日内完成审计。对超过时限未申报的,根据《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性资金投资达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审计计划管理。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部门(含受托实施部门)对本部门在下年度应当实施结(决)算审计的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审计机关书面申报审计计划。审计机关接到项目审计申请后,对资料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对未能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审计申报后3日内书面告知申报部门,必要时可由审计机关委托中介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由各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造价师、会计师或者其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的费用和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费用由同级财政列入审计经费预算,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拨付。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情况和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以及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审计机关。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可依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应预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15%的建设资金,作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算价款的调整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对工程结算核减部分予以收缴上交财政,对不缴款的单位,审计机关应将审计决定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单位预算中予以扣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按照审计署等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转移、贪污专项资金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廉洁奉公,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审计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区县政府要重视、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提高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能力。各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机关移送到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颁布的《铜仁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管理暂行办法》(铜署发〔2008〕25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纪委,铜仁军分区,各新闻单位,各人民
团体,各大中专院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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