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3-11-21 22:41 字体:[]

 

 

 

铜仁市人民政府文件

 

 

铜府发〔201344

 

 

铜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仁市政府投资

项目工程预算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大兴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4日

 

铜仁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规范工程预算行为,合理确定工程招标预算(招标控制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及《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评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铜仁机编办〔2010〕99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招标控制价)是建设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施工图设计图纸、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以及设备、材料、人工、施工机械台班等预算价格编制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拦标价预算(招标控制价)。

第三条  凡承担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施工以及工程建设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市发改、监察、财政、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审计部门共同搞好我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

第四条  政府性资金投资达到招标限额的原则上要进行评审,200万元以上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预算(招标控制价)应经评审后才能招标。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本级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本级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本级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本级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投资项目需向各级政府报送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申请,由各级政府安排实施,审计部门按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级次分级负责完成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任务,评审结果报同级政府。

第七条  送审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资料应包括:

(一)政府的有关批文、会议纪要、项目评审资料等文件;

(二)项目地形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地形图等;

(三)项目的地质勘察成果资料;

(四)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方案调整及有关标准图集;

(五)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主要设备和材料的数量清单及单价确定依据;

(六)预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已签收但评审资料不齐全的项目,送审单位须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对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可采取退文的方式处理。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审计机关在收齐评审资料后,应在3日内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专家的中介机构评审。经批准委托的中介机构评审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从项目管理费中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拨付审计机关列支。

第十条  工程预算评审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强制性标准;

(二)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

(三)单位估价表及经授权部门批准的补充定额单价;

(四)材料价格;

(五)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

(六)其他有关的计价取费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三)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或单价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等方面;

(四)材料、设备订购取价等是否合理;

(五)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增减内容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二条  工程预算评审时间:在收到送审单位完整齐备的工程预算审核资料之日起:投资预算在200-500万元的,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评审报告;投资预算在500-1000万元,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评审报告;投资预算在1000-5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评审报告;投资预算在5000万元以上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评审报告(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日可适当延长)。

 

第三章 中介机构评审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审计机关应负责对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每年度对在我市参与评审的中介机构的评审质量进行评鉴,由市审计局汇总后进行通告,对评审误差率超过5%的取消在我市参与评审的资格。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的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审计局登记备案的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定的乙级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或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单位认定的乙级以上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二)承担工程预算评审业务的专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

第十五条 对接受委托机构开展评审工作的要求: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将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

(三)应建立严格规范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审核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 审核监督和处罚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预算评审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参建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建设项目超概算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中工作人员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违纪的,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评审暂行办法》(铜署发〔2010〕206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纪委,铜仁军分区,各新闻单位,各人民

团体,各大中专院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印发

                                              共印 2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