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审计局:
为适应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需要,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省审计厅制定了《贵州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程(试行)》。考虑此规程内容较细,在全省实行会遇到许多实际问题,仅在省审计厅试行,各地可参照执行,也可自行制定相应规定。原《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黔审投[2005]97号)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各地在参照执行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反馈,以便对此规程进一步完善,待修订后正式向全省发布实行。
附件:贵州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程(试行)
贵州省审计厅
2014年1月20日
贵州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贵州省审计厅(以下称审计厅)对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程。
审计署授权的审计(调查)项目、统一组织的审计(调查)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按其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合同、协议,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照依据。建设项目有关专业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公允的同期市场价格等也可以作为审计依据。
第四条 审计厅内设政府投资审计机构、业务处、审计中心要认真完成下列投资项目的审计:
(一)审计厅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省政府安排的重大投资审计项目;
(三)审计厅临时安排的政府投资审计项目。
第五条 根据审计目标的不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分为前置审计、跟踪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绩效审计、特定事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一)前置审计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进入招标程序之前,对项目前期的决策、筹备、概算和招标控制价(预算)等事项实施的审计,前置审计需要经政府行文授权或交办才可实施。
(二)跟踪审计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实施、竣工决算阶段实施的动态审计。
(三)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以及年度会计报表和决算报表编制情况实施的审计。
(四)单项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对建设单位报送且质量合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单独工程造价真实性实施的审计。
(五)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对达到竣工决算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审计。达到竣工决算条件是指:项目范围内所有主要工程和大部分附属工程已经交付且质量合格,并已办理完结算,整个项目处于可以使用或基本可以使用状态,未交付的附属工程预计总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概算(预算)的5%,同时,建设单位已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表。
(六)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实施过程中,对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及与预算(概算)有关事项实施的审计。
(七)绩效审计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实施的审计。
(八)特定事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是指按政府要求,采用审计或其他调查方法,就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特定事项实施的审计或调查。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是审计厅的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时以贵州省审计厅的名义实施。
第七条 因审计力量不足和相关专业知识限制等因素,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厅提交报告,审计厅对审计过程、审计依据和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后,审计厅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果性文书;
(二)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组长和主审由审计厅派员担任,按法定程序下达审计通知书,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组组织下实施审计,审计厅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果性文书;
(三)聘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组实施审计。按法定程序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厅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果性文书;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申报并经审计厅同意,由其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计厅对审计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向委托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厅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出具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
审计厅委托、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应当执行审计厅的相关规定。
本规程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或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八条 实施审计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由2名及以上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执法时,应当由2名及以上具有审计执法资格的审计人员共同进行。
聘用的专业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长或主审。
第九条 被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及国家审计的相关规定,审计厅组织的审计组对其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投资审计局应按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对因情况变化增减的审计项目应按程序报批,并及时调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应抄送建设项目相关单位。
审计通知书除审计准则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列明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到如下事项:
(一)出具承诺书;
(二)根据审计类别和项目进展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竣工决算(结算)审计应提供的资料主要有: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
2、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标底、投标标书、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标答疑及有关会议纪要;
3、各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商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文件、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及预算编制、结算审查人员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4、土地使用批复文件、征地拆迁补偿及前期费用支出等资料;
5、经济合同,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总承包合同下的分包合同、补充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
6、监理日志、竣工验收资料、地勘资料、质量评定等级及检测资料;
7、施工图、竣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资料;
8、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含钢筋翻样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
9、竣工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未完工程明细表;
10、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报表、剩余物资清单;
11、与审计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财务软件及与项目有关信息管理系统名称与版本;
12、其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召开进点会。进点会包括以下程序:
(一)宣读《审计通知书》和廉洁工作纪律;
(二)说明审计依据、目的及提出工作要求;
(三)说明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内容,审计方式、方法,时间安排等;
(四)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项目有关人员介绍项目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及工作重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
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应调查了解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主体的组织形式、经济形式、职责范围、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二)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项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投资批复及重要变更和概预算调整情况;
(五)项目实施、竣工资料和准备情况;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方面的招投标和承发包情况;
(七)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八)项目资金计划及筹措、到位和使用情况;
(九)以往接受审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完成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调查结束后应当填制《审计调查表》,审计结束后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根据审计类别,调查了解的同时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涉及项目的定额、技术标准;
(三)银行开设的账户资料、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四)招投标文件、设计、施工合同,物资及设备采购合同,其他经济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协议;
(五)重要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
(六)项目建设程序中上报的申请和批复文件;
(七)以往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执行审计任务的业务处、审计中心应当建立对每个审计项目的管理制度,编制相应的工作方案,并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审计组负责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长审定后报业务处、审计中心领导批准,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需经厅分管领导批准。方案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按原制定程序进行,重大事项调整报厅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根据审计类别和目标的不同,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法获得审计证据:
(一)收集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事项的有关资料;
(二)利用摄影、录像、GPS等设备,对项目原始地理进行测量和取证,利用地勘报告、钻探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对隐蔽工程取证,对基础开挖的隐蔽工程进行挖探,对埋深和土质类别进行测量取证并备案,为竣工决算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通过“联系单”及时掌握对项目有影响的重要经济活动;
(四)深入项目现场,对工程实施和参建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
(五)列席被审计单位与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会议,审计人员应当做好会议情况记录,一般不发表意见;
(六)进行市场调查,对有失公允的材料及设备价格进行询价和确认;
(七)审计准则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八条 取证过程中,对需要由被审计单位或被调查对象核对、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遇到对方拖延、回避、拒绝情况时,审计组应当及时填写《审计材料送达确认情况表》,记录审计材料送达情况、具体要求、对方处理情况、审计人员处理意见,并由2名以上的审计人员签字确认。《审计材料送达确认情况表》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使用。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实施审计时,在工程结算审核、财务数据收集、筛选、分类、汇总、比对、工作底稿的编制、审计文书的编制等方面,可充分利用各类审计软件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并形成相应的电子档案,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中重要事项和专业判断进行记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审计工作记录的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人员及审计分工;
(三)实施审计的日期;
(四)审计工作的具体内容:审计事项的名称、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和数量、现场取证情况、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审计工作记录作为审计组检查审计人员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根据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重要事项,对发现的问题取得审计证据。对跟踪审计中发现需要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整改的问题或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发送《审计整改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应当在委托合同中规定其出具审计报告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 对于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年度终了,审计组应当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或其他审计文书。项目竣工后,审计组应当出具整体项目跟踪审计报告。年度跟踪审计材料并入跟踪审计档案,不作项目单独立档。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审计方法
第一节 前置审计
第二十四条 前置审计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批程序及编制深度的合规性;
(三)项目决策程序、财务评价可行性(经营性项目)及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四)项目概(预算)批复情况;
(五)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合理,价格是否公允;
(六)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置审计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审查项目法人在项目决策阶段的各项审批、核准、备案情况,查明是否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投资决策问题;
(二)审查项目建议书,查明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应建设条件而强行建设和项目估算严重不实问题;
(三)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具体内容,查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合理,测算方法是否适当;
(四)审查建设资金筹集计划、审批文件、贷款合同和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查明是否存在资金来源不合规、资金筹集成本费用不合理不经济的问题;
(五)审查概、预算造价或工程量清单,查明设计是否超标,施工图是否经设计及质监审核,工程量是否真实,单价是否合法合规合理,计算是否准确,概、预算造价是否真实,设计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六)其他需要审查事项。
第二节 跟踪审计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一般分为全程审计、阶段审计、单独事项审计等方式。
全程审计,是指对项目的全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
阶段审计,是指将项目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实施跟踪审计。
单独事项审计,是指对投资项目的若干重点环节、重点事项、重要活动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十七条 阶段审计可按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实施、竣工决算等阶段来明确审计内容。
前期准备阶段的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一)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概算批复等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建设用地批准、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和房屋征拆许可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审查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代建、勘探、设计、监理、施工、采购、供货、咨询、受托评估机构、城市房屋拆迁及招投标代理等)的确定是否按照招投标程序执行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各相关单位工商登记证书、行业资质证书、取费许可及有关技术人员证书等资料是否真实、合规,所计取的代建、勘探、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是否合规。
(五)与项目建设各相关单位是否依法订立合同;合同与造价有关的条款是否有歧异和前后矛盾;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六)概(预)算是否依法依规编制和审批,编制程序是否合规。
(七)审查建设项目资本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
(八)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到位资金能否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对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严格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九)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费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土地及房屋等的征收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者降低标准,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重点关注征收补偿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特别是高出评估价格的补偿金额的确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合同情况。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和不按概算批复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三)内控制度建立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是否有效。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重点了解建设单位管理岗位设置是否合理、工程结算制度是否建立、工程结算款项支付审核制度是否完善,应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建设资金合规使用。
(四)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包括:设计变更是否必要,变更程序是否合规,施工现场原始地貌数据的真实、有效性。对较大的设计变更和签证(审计组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额度)事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价格和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审计组应当及时出具审计意见。
(五)监理人员、项目经理等到位及履行职责情况,是否与投标书及合同条款一致,是否尽职尽责。
(六)工程质量管理情况。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的要求,建设单位是否建立统筹工程参建各方的管理体系;施工单位是否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实施了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的监理,是否按照监理规划大纲核查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查施工及分包单位和试验室的资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签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是否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单位工程进行验收;质量监督机构是否按规定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了抽查、核查。
(七)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应的会计制度要求,是否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
(八)对已完工分项工程,工程结算的报送、审核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工程款支付是否及时。
(九)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与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十)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违规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挂账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项要查明原因,防止超付工程款现象。
(十一)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金额,审查其真实性、合规性。
(十二)注意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审查,防止从中加价,形成不合理的经营利润。
(十三)对已购设备、材料不能使用于该工程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十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主要审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竣工决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资料,核对甲乙双方材料决算表,甲供材差计算是否正确,结算是否合规。
(二)审查工程库存物资的财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审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核销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有无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已摊销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理,投资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
(四)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可靠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依据竣工图纸、工程签证资料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认真审核、复算工程量,确定工程量的真实性,以及工程定额套用与取费或者取用合同单价的准确性。审查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罚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五)建设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审计。重点检查建设期间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结余资金分配比例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审计。主要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核实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等。
(七)尾工工程的审计。审查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于预留的尾工工程进行审计跟踪回访,审查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八)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根据需要,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各种因素。
第二十八条 阶段审计可按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实施、竣工决算等阶段采取相应的方法。
前期准备阶段可按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了解项目的设计功能,关注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的审计监督,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
(二)在项目土地征收及补偿阶段,应重点关注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补偿安置费用确认程序的合法性。
1、拆迁评估的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主要依据,其准确性和合法性是审计关注的重点,审计组应根据土地性质,按照现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划拨和征收补偿办法,对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全面或抽样审核。
2、重点审查实际补偿费用高出评估价格的补偿金额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查对疑难问题和特例事项的处理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无书面记录,并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3、审查拆迁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账目,通过走访、调查被拆迁户等方法,抽查拆迁实施单位是否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进行补偿,有无弄虚作假,截留、侵占、挪用拆迁资金问题,并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三)审计组在工程招投标阶段,监督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确定程序,重点是施工、监理、供货单位的确定;可以在工程开标前,对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信息发布方式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可列席相关开标、评标或者比选会议,检查招投标程序及比选结果的合法性。
(四)审计组在工程建设相关合同签订阶段,可以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审查合同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和有效性,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条款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精神一致,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是否得以实现,并提出审计意见。对已经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审计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合同条款部分无效的,审计组应当按《合同法》规定提出审计意见。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项目实施阶段可按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审计组应当在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阶段审计的审计期限,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时间和方法报送分期或汇总工程结算资料,审计组应当按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出具审计结果性文书。
(二)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在上报工程结算的同时,必须附相关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计算、单价测算、工料分析单等资料。
(三)在项目实施阶段应重点监督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强化监理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职能,并对监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核审查。
(四)对于合同内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审计组根据项目特点分期对合同内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建设方调整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五)对于合同外工程(包括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额外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必须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并书面说明变更原因,提交实施方案的同时,申报变更价款(附详细价格组成),经监理、建设方审核后报审计组审查。
(六)对于主要隐蔽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告知审计组,审计组成员进行必要的检查,重点关注其真实性以及是否按设计规范、设计要求完成。
(七)对建设项目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审计。首先审查采购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进行招投标或询价采购,价格是否合理、符合市场情况;其次审查设备、材料采购的规格、型号、数量与合同要求是否一致,审计时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采购计划进行核对。审计人员应特别关注特殊规格材料、非标设备的采购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竣工决算阶段可按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工程结束后,审计组依据已审计的分期或分部结算,并结合工程变更、其他调整等情况,对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二)重点检查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合同、招投标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图纸、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量计算、单价测算、工料分析单等资料,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执行情况。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单独事项审计可根据审计事项及审计目标,选择阶段审计的审计内容及方法实施审计。全程审计应按各阶段审计内容及方法实施审计。
第三十条 由审计厅委托、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跟踪审计或负责业务监督的跟踪审计项目,其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必须建立跟踪审计日志制度。
项目跟踪审计的责任处室、审计中心要指定专人及时检查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证据、工作底稿、审计日志等相关资料,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节 财务收支审计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审查内容
1、项目资金的筹集情况;
2、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3、年度会计报表和决算报表编制情况。
(二)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等相关单位财务收支审查(审计调查)内容
1、相关业务财务收入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情况;
2、工程合同与分包合同、设备租赁和主材采购合同的签订内容及执行情况;
3、施工单位主要材料采购和出入库情况、供货单位材料设备实际销售和去向等记录情况;
4、与项目相关的往来资金情况;
5、与项目相关的对外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6、相关单位资质情况。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审计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审查方法
1、查阅项目立项的各项审批文件和资金来源、核算账目,查明建设资金来源的渠道、依据、范围和条件是否与批准的概算一致,超概算部分是否有合法的资金来源;
2、审计资金来源借(贷)款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审查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无误,有无多计利息挤占建设成本问题;
3、审计设备投资的计划执行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及项目法人实物资产保管使用情况,查明采购计划是否落实,采购价格和采购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资产保管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和内控制度要求;
4、根据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对“建安工程”科目进行全面清理,结合应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等科目核算情况,查明在“建安工程”科目中是否存在核算概算外工程挤占建安投资,不按合同支付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是否按规定留足工程质保金、足额收取履约保证金等问题;
5、重点审计待摊投资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资金借款利息、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项目试运行费用、建设单位报废工程损失;
6、审计其他投资支出明细账和相关支出,查明投资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其他投资;
7、审计待核销基建支出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核销支出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计价是否正确;
8、全面清查“应交基建收入”账户,核对建设单位基建收入凭证和资金流向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查明是否存在将生产收入计入基建收入或者多计少计基建收入问题;
9、结合项目法人设置的账目和概算文件,对报审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逐一进行核对,查阅交付使用资产验收手续、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相关文件,审计是否存在计划外和超标准建设工程项目以及采购设备,查明交付使用资产计价和成本核算是否正确,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10、审计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表、基建借款表、主要指标表和年度基建投资情况表所填列的内容并进行实质性测试,同时与总账和明细账进行核对,查明报表格式及项目填列和勾稽关系是否正确,账表是否一致,数据是否正确;
11、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中的“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进行审计,查明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情况,及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12、审计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查确定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和资金到位情况及实际投资额完成情况,审查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查明有无资金不落实不到位和项目投资超概算问题,并分析原因及对工程的影响,查明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
13、审计决算报表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车辆购置费、生活福利设施费、工器具办公生活家具购置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的列支内容和开支范围及标准,查明有无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管理费、超概算使用管理费问题,并对超概算的原因进行分析;
14、审计基本预备费动用情况,查明是否动用了基本预备费,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内容是否合规;
15、审计决算报表中的竣工工程尾工情况,将尾工明细表与项目概算和决算投资完成情况表进行核对,并实施必要的现场核实程序,查明尾工工程总额是否超标准,尾工项目是否超出概算审批的范围,预留工程款和相关费用金额是否正确,有无多计或少计尾工工程投资问题;
16、审计项目节余物资情况,将节余物资具体数量与财务账目和消耗登记账目进行核对,查明是否存在私分、挪用、转移侵占和隐匿项目节余物资问题,将采购合同与采购计划进行对比,查明是否存在决策失误,盲目采购造成物资积压,浪费建设资金行为;
17、审计建设项目税款交纳情况,通过查阅与“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内容对应的凭证资料,计算核对应交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18、审计项目试运行情况,对试运行成本开支项目和相关收入进行审核,查明是否存在虚列成本,挤占建设项目投资问题;
19、对项目总投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核定,查明有无超概算投资以及概算结余问题;
20、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二)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等相关单位财务收支审查方法
1、调查施工、供货等相关单位签订的与投资项目相关各项合同,查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履约程度,查明合同结算情况;
2、调查施工单位工程建设资金流向,编制资金流向表,并结合财务原始凭证信息进行必要的最终调查,查明是否有资金流向的异常情况;
3、调查施工单位采购或从建设单位领用大宗材料情况,编制工程材料采购审核统计表,并对工程结算量进行分析,查明工程实际使用情况;
4、调查供货单位销售核算账目及原始销售发票,查明材料设备销售真实情况和款项支付情况;
5、审查相关单位资质;
6、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四节 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内容除参照跟踪审计内容外,还应关注下列重要内容:
(一)预(概)算与项目实际投资的一致性;
(二)预(概)算调整及报批情况,超预(概)算的原因 ;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工程合同、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和控制管理情况;
(五)工程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结算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六)工程监理人员资质和履行情况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质量和造价审核成果的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方法除参照跟踪审计方法外,还应注重采取下列主要方法:
(一)审查项目招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承诺兑现和结算原则执行情况,查明有无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造成建设资金流失问题;
(二)审查工程管理相关会议纪要、隐蔽工程记录、质量验收单和工程设计、施工变更文件,查明相关文件及记录工程的真实性;
(三)计算复核报审结算工程量和工程结算价格及相关费用,查明有无高估冒算,多计多结工程价款的问题;
(四)审查工程合同价格调整及索赔与反索赔的文件依据和证据材料,查明有无擅自调价或执行相关文件不正确,证据不充分,违规给予工程价款补偿的问题;
(五)现场勘查核实施工图或竣工图纸中的工程内容,查明有无图纸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问题;
(六)审查大宗材料来源及结算数量,编制项目法人审批结算工程大宗材料计量统计表,查明应扣回的甲供材料款是否足额扣回,有无多计多结材料用量;
(七)审查大宗材料及重要设备与合同内容的一致性,通过市场询价,查明有无“偷梁换柱”高报价格的问题。
第五节 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只对单项工程结算价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其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参照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相关内容和方法。
第六节 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十六条 竣工决算审计是在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基础上,对整个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其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参照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财政收支审计的内容和方法。此外,在审查竣工决算财务报表时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一)报表编制依据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及有关会计制度;
(二)是否编制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真实、准确、齐全,各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等;
(三)编制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反映的数字是否与决算报表一致,有关情况的说明和分析是否真实、客观。
第七节 绩效审计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应结合其他审计内容进行,要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前期筹备、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建设效果、运营效益等进行评价分析。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及采取的方法是:
(一)项目建设效益评价分析。重点分析评价项目建设规模、投资、工期、质量等实际完成情况与预期目标的对比,即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相应的建设内容,是否实现了使用要求;项目总投资是否控制在批准概算范围内,如果有超概情况,对超概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建设质量、工期是否达到要求。
(二)项目运营效益情况评价分析。主要采取对比分析,定量、定性分析,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数据,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进行分析评价。对经济效益分析,主要从收入、成本、偿还贷款和投资回收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对社会效益分析,主要分析评价项目建成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的作用,社会效益分析是非经营性项目分析评价的重点;生态环境效益分析,主要是对项目建设前期所作的生态环境评估进行总结分析,评价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三)其他需要评价分析事项。
第八节 特定事项审计调查
第三十八条 特定事项审计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方法根据交办任务的目的所确定,可参照前款不同类别审计的内容及方法。
第五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组聘用的外单位人员不得独立取证,取证时应有审计机关人员参加。
审计人员利用被审计单位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证据时,必须进行复核。审计人员要对利用的证据承担审计责任。
第四十条 审计组做出审计结论应当建立在取得适当和充分审计证据的基础上,未经取证,不得直接利用中介机构的结论或报告作出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一条 审计厅委托、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项目,社会中介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审计工作记录,记录交由审计厅相应人员检查、并由审计厅存档。审计厅相关业务处室、审计中心、审计组及相应人员要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
对审计厅负责指导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社会中介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并作为审计厅相关处室、审计中心复核其工作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 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处室、审计中心应建立对委托、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指导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考核制度。审计项目结束后,要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社会中介机构评价的主要依据。
投资审计局每年要对委托、聘用以及指导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机构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评价,评价意见报审计厅法规处。
第四十三条 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是否按有关规定承揽业务;
(二)中介机构是否及时制定了审计工作方案,选定的审计主要成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职业胜任能力,审计组力量是否足以实现工作目标;
(三)审计组是否制定了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工作职责是否明确,工作人员是否认真执行;
(四)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是否严格执行行业准则和本规程规定;
(五)审计组或工作人员是否有违反审计署关于廉洁从审的有关规定;
(六)审计工作底稿是否按规定编制,结论是否准确;
(七)是否建立了审计工作记录制度,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完整;
(八)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全面完成,审计厅及相关人员的监督指导意见是否认真落实并达到预期工作目标;
(九)跟踪审计中,是否就需要被审计单位整改的事项下达了《审计整改意见书》,整改意见是否恰当,对未整改情况是否进行了处理;
(十)审计报告是否按规定时间提交,报告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格式、内容编写和审定,报告是否有重大遗漏事项或重大错误,审计结论是否准确、建议是否恰当、评价是否科学;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出具审计报告,应当出具审计厅的行政文书:
(一)省政府临时交办,由于时间紧迫,不能履行完整的审计程序;
(二)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仅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合同等单项内容作出鉴证性结论,不需要对上述内容的真实、合法、效益作出结论的;
(三)采用跟踪审计,需要就部分内容作出结论的。
第四十五条 由审计厅指导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厅只对社会中介机构资质是否合规、审计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审计内容是否完整、抽查复核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出具意见书,不对审计报告中的结论出具意见。
第六章 审计评价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对所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价,评价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履行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项目管理及概算、预算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情况;
(四)建设项目核算的真实性,建设资金管理及使用的合规性,投资控制的有效性;
(五)工程质量及建设项目功能实现情况;
(六)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
(七)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审计组只对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意见。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对任何经营事项签字确认。
第四十八条 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审计厅应当视其情节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相关资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代建、招标代理、咨询服务、检测、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三)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四)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五)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或虚假签证的;
(六)建设、代建、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或工程质量问题的;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不完备,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八)因参与建设的相关单位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
(九)工程造价编制、咨询等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的,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超过20%(含20%)的,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十)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机关审计确定的工程结算总价在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确定工程结算总价基础上核减10%(含10%)以上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除按规定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告外,审计厅将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社会中介机构及项目建设相关单位的严重违规行为和工作质量问题通过审计厅政务网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条 审计结论中关于工程价款与有关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下列情况下审计组方可要求有关价款结算以审计结论为准:
(一)有证据证明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约定违反合同法及工程造价方面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双方依照审计结论重新约定价款;
(三)合同双方共同书面签字认可审计结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审计厅委托、聘用以及指导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时,除遵守相应的行业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在贵州省审计厅试行,《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黔审投[2005]9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审计局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由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