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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廉政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19 09:23 字体:[]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廉政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黔审办〔2014〕136号

各市、州(县)审计局,省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贵州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廉政建设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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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廉政建设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廉政风险,加强投资审计质量控制和工作监督,落实廉政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审理复核机制,复核人不得由审计项目审计组成员担任,审理复核机构应当配备有工程造价资格和审理能力的人员。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廉政教育制度,对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投资审计工作负责人和投资审计人员开展经常性廉政教育,每年至少集中教育一次,每次集中教育实践不少于2小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组进点前,部门负责人应对审计组成员进行廉政教育。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根据本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开展情况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规程,尤其关注工程结算审计内容、要求和程序。各市州、县区审计机关在尚未制定前,可参照《贵州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程(试行)》(黔审投〔2014〕19号)执行。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发现审计人员违反有关廉政规定后,必须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章 选聘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购买服务,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完成投资审计任务。购买社会服务的费用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来源于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选定,审计机关作为合同的第三方当事人共同签定相关协议。审计机关及其负责人不得干预建设单位依法选择服务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具体的社会服务机构。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选聘中介机构,审计机关内部的选聘部门与承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部门应当分离。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具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时,预计合同结算金额不足招标限额的,从备选库中抽签确定;超过招标限额的,必须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确定。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选聘中介机构过程的监督。

审计机关的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组,所聘请专业人员应当与社会中介机构有劳动合同关系,并具备职业道德及与审计项目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资格条件。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与受托中介机构或受聘专业人员签定廉政协议,明确相关责任。

受托中介机构或受聘专业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章 投资审计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审计项目现场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从其规定。各市州、县区审计机关在未制定前参照《贵州省审计厅审计项目现场管理办法(试行)》(黔审法〔2014〕42号)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工程结算审计动态清单管理制度,对工程造价重点疑似问题列出清单,连续、完整记录问题调查处理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人。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发现工程结算疑似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审计组,由组长或主审统一编号和命名,由承办的主要审计人员按疑似问题逐个建立明细清单,序时记录疑似问题的调查处理全过程,每五个工作日应打印一次明细清单交给组长或主审。审计人员应确保所发现的疑似问题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对疑似问题明细清单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工程结算疑似问题未登记清单前,不得向工程的施工、监理、咨询、设计等服务单位及相关人员调查、核实疑似问题,只能要求提供资料、介绍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组长应定期组织召开审计情况碰头会,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组长签字,工程结算审计人员要如实汇报审计发现问题和疑似问题,对疑似问题的研究结果,应由承办该问题的审计人员根据会议纪要记入明细清单。

第十六条  在工程结算审计中,审计人员不得在审计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与施工、供货、服务等与结算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谈论与审计项目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在现场踏勘过程中,应当保持2名及以上的审计人员在场,其中1名审计人员必须是审计机关人员。

第十八条  在与施工、供货、服务等与结算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沟通过程中,应当保持2名及以上的审计人员。

第十九条  在工程结算审计中,涉及审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应当由审计组集体讨论决定,严禁审计组长或者其他人员个人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工程结算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报送的工程价款清单,逐项说明工程量、工程单价等影响工程结算事项的认定情况,对核增、核减的,应当说明核增、核减原因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及审计人员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由被审计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

(二)由被审计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安排的宴请、支付或补贴餐费。

(三)使用被审计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的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四)接受被审计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在被审计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向被审计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参加被审计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九)发现问题或疑似问题不报告;

(十)向被审计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无关的要求。

审计机关负责人到被审计单位、审计现场看望审计人员期间及检查、督查有关工作期间应遵守对审计人员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按职责分工进行,严禁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领导工作职责外插手干预工程结算审计事项,审计机关领导及其他人员不得向审计人员、复核人员、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方利益事项打招呼。如有发生,有关人员应当直接向省审计厅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部门复核人、审理人在复核工程结算审计事项中,除按审计准则规定进行复核外,还需关注未核减或核减率低的部分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出具虚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及相关负责人,将严肃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内容,对有关责任人,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审计署的有关规定,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并将其违纪情况放入个人廉政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审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审计厅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